茶租錢[Tea rent] 宋代稅種。
宋代行通商法后官府向園戶征收的農業稅。嘉祐四年(1059)茶法通商時額定為三十三萬八千緡,均敷全國茶農,實由禁榷時的茶息(凈利錢)演變而來。又稱茶租、租錢、茶錢。《文獻通考 征榷五》:“園戶之種茶者,官收租錢;商賈之販茶者,官收征算。”
租錢即茶租,征算即茶稅。概括了茶法通商體制下宋代官府茶利收入的兩大來源和主要構成。茶租的確定,乃根據嘉祐四年前三年間官賣時所獲茶息的平均數六十八萬緡減半定為三十四萬緡,為全國茶租歲額。然后由三司官員分赴各產茶地區,會同地方官和茶場監官一起,根據各地茶息三年平均數為基數,再考慮其他一些因素均敷園戶。
這一工作,就稱為“均定茶租”或“詳定茶租”,三司派出的官員,亦以此名系銜。以葉清臣景祐元年(1034)統計數字,即全國三分之一的產茶州軍園戶丁數八百七十萬余丁平均,每丁年均負擔三十九文(宋代各種賦稅均以成丁為計納單位,故戶籍統計中僅有戶、丁兩項)。只相當于一斤普通茶的價格。
對于園戶,這雖是一項新增茶課,但省去了支俵茶本的利息二至三成的耗茶和折稅茶等榷制下的負擔,實際負擔有所減輕。對于宋王朝而言,由于改征茶租,茶凈利損失了一半,但商稅的成倍增長,也足以彌補財政收入。所以,宋代茶租錢對園戶和政府均稱輕便,但茶租的攤派,仍有畸輕畸重的不公平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