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法[Tea decree in ancient China] 古代政府管理茶葉生產、運銷、稅收的法規。
唐建中元年(780),德宗采納戶部侍郎趙贊議,稅天下茶、漆、竹木,十分取一,以為常平本錢。由鹽鐵轉運使主持茶務。貞元九年(793)復稅茶。文宗大和九年(835),王涯為諸道鹽鐵轉運榷茶使,始改稅茶為榷茶專賣。此后,茶葉稅便成為歷代政府的一項重要收入。
五代時,南方諸國仍因唐制實行茶葉專賣。至宋代,茶法越來越嚴密,各種條規甚多。中國歷史上最早一部茶法成典,即大中祥符二年(1009)由三司鹽鐵副使林特等主編的《茶法條貫》,選集宋初以來有關詔令二百九十七道,編為二十三冊。其后,僅著錄的茶法匯編就有二十余部。既有適用于全國范圍的,也有適用于一路、一州、一縣、一司乃至某一茶場庫務的,既有行之全國的茶法大典,也有專題性的法規、條例、律令。
其中比較完整保存下來的《政和茶法》,又稱“合同場法”,終南宋之世,一直奉行。紹興二十一年(1151)八月,刑部侍郎韓仲通等主編的《紹興茶法》,更是一部集大成的曠世大典,全文匯編公文約三千五百件,凡一百零五卷。宋之茶法分通商和榷禁兩種。通商和榷禁都有嚴格的行茶區域,越界有禁,出境受罰。通商,即征收茶園戶租稅和商人的商稅,允許自由貿易。榷禁,又稱專賣。即將種茶戶專置戶籍,稱園戶,輸租納稅,用茶折算,官定課額,預支本錢,額茶和額外余茶,全部按官價收買,不得私賣。官府把由此壟斷收買來的茶葉轉賣給商人,獲取高額利潤。金代茶葉由官府專賣,按各路戶口攤派,造賣私茶有罪。
元代茶葉也實行專賣,在江州(今江西九江)設立榷茶都轉運使司,管轄江西、湖廣、河南、江浙四省茶葉產銷。都轉運使司下設榷茶提舉司,分布各產茶地區,規定茶戶每年的產茶額,發給商人買茶的公據和販茶的茶引。天歷二年(1329)廢茶司,茶的產銷全歸地方官府管理。
元統元年(1333),重新設立茶司。元代另在浙西設有常湖等處茶園都提舉司,在福建設有建寧北苑武夷茶場提領所,管理當地茶戶,所產茶專供皇室享用。四川所出之茶,主要供給西南民族。至元六年(1340),設立西蜀四川榷茶場使司,統一收購民間茶葉,置局增價發賣。后改為商人買引運茶,自行貿易。明代茶法分商茶和官茶,商茶由商人販賣,官茶則用以貯邊買馬。
商茶沿前代制度實行“茶引法”,令茶商納粟、鈔、銀領取茶引、茶由,憑引、由赴茶園買茶,運往指定地點行銷,官抽十之三五,謂之開中。官茶則行“茶馬法”,貯官茶(或商茶)于茶倉,令少數民族赴茶馬司以馬易茶,所得茶課銀用以接濟邊餉,所得馬匹以備軍需。
明之茶法與馬政、邊計相輔而行。清沿明制,仍分官茶和商茶,其管理制度與明代相近。官茶行于陜、甘,儲邊易馬,仍設茶馬司管理。商茶則行于南方各省,由戶部頒茶引,分發產茶州、縣發賣。產茶較少地方亦有不設引,而由茶園戶向官府納課行銷本地之處。
清后期,外國來華采購茶葉者日益增多,形成漢口、上海、福州三大茶葉市場,清朝廷遂在各口岸征收厘金。至清末,為簡化手續,逐漸以茶票代替茶引,各省凡納稅商人皆可領票運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