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據[Receipt] 元時茶商買茶納課后換取茶引的憑據。
《清文獻通考 征榷考 榷茶》:至元十八年(1281),定販茶憑據批驗制度。茶商興販茶貨,納正課后“出給公據”,然后往指定山場領茶,出山后把“公據”交官再換成茶引。引隨茶行,至銷售地賣茶畢,限三日內赴當地司衙“批納引目”。匿者杖六十;轉用或涂改字號、增帶斤重及引不隨茶者,并同私茶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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